2026-04-16

【羅馬書4章1-8節】

【羅馬書
41-8節】
一、前後關係(1-4)
1. 1-2章:人都在罪中,無法自義。神藉所造之物向人啟示(1:20),人其實知道有神,但選擇拒絕神。神就任憑他們活在罪中、行邪惡的事。因此不論外邦人或猶太人,都是罪人,沒有一個義人。
2. 3章:人不能自救,只能靠神的義。保羅指出人無法靠行為努力自救稱義,但神開了一條路:透過耶穌成為挽回祭,擔當人的罪,使我們可以因信稱義。
3. 4章:保羅知道猶太人會質疑,因此以他們敬重的先祖亞伯拉罕為例,要證明亞伯拉罕被稱為義,不是因為行為,也是因為「信」。
4. 神的計畫:1-2章指出「人都犯罪,沒有出路」,第3章「神為人預備救恩挽回祭」,第4章強調「因信稱義,是神一開始的計畫」。
 
二、舉例說明(1-5)
1. 二位先祖:「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」(1),「正如大衛(6),保羅藉著兩位受尊敬的先祖亞伯拉罕(信心之父)和大衛(合神心意的王),說明他們也是「因信稱義」。
2. 猶太觀點:「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?」(1),猶太人的觀念是「憑著肉體=受割禮=守律法=靠行為」,透過自己的努力,可以得救稱義。
3. 行為稱義?「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(2),若因自己行為良善,就被稱為義,那表示自己的努力很有功勞、人可以因此自誇。(如此一來,救恩就不是恩典)
4. 毫無可誇:「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」(2),但從神的觀點/在神看來,連亞伯拉罕都不能自誇(更何況是我們…),因為再好的人仍然有罪,人無法靠自己努力自救。人能得救稱義,一切都是神的恩典。
5. 信神=為義:「經上說甚麼呢?說:亞伯拉罕信上帝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(3),亞伯拉罕蒙神賜福子孫眾多,不是因為他有好行為,而是因為他堅定相信神的話(應許)。「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」(15:6)
6. 不是到是:「算為他的義」(3),本來不是,而是因亞伯拉罕「相信」,神就把義「歸算」給他。本來不是義,後來算為義,這就是恩典。連亞伯拉罕都不是靠行為稱義,更何況我們呢?
7. 何謂恩典?「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」(4),努力工作賺得酬勞,那是應該得的,不是恩典。人若可以「靠行為」稱義,稱義就是「人努力所得的」,得救就不能算是恩典,神也不是「恩主」。
8. 稱義=恩典:「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,他的信就算為義」(5),亞伯拉罕沒做什麼,只因「相信神」就被稱為義人。他憑信心獲得賞賜,不是靠自己努力,這就是白白的恩典。
 
三、大衛為例(6-8)
1. 不靠行為:「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」(6),保羅繼續引用大衛來說明。大衛承認「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」,稱義不是做了什麼、或有好的表現,而是靠神的恩典。
2. 錯誤過去:「大衛對拿單說:『我得罪耶和華了!』拿單說:『耶和華已經除去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』」(撒下12:13)。大衛犯姦淫又殺害烏利亞,被先知拿單責備,就立刻向神認罪,神就除掉他的罪。他憑什麼得到神的赦免?是在「行為以外」(6),當時大衛什麼都沒有做,只因真實認罪悔改轉向神,就蒙赦免,這就是恩典。
3. 何等恩典:「他說: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」(7-8),赦免其過就是「把罪拿走」,遮蓋其罪就是「不再顯露」,不算有罪就是「帳上不算」。這些不是減輕刑罰,而是完全赦免,這就是恩典。(引自詩32:1-2,大衛的懺悔詩)
4. 律法v.s.恩典:律法-不講赦免,會「算」得一清二楚,最後「定罪」。恩典-講究憐憫,因耶穌代替,使罪一筆勾消,「不算」有罪,獲得稱義「赦免」。
5. 有福之人:
「是有福的」(6-8),從兩位先祖的例子看見:亞伯拉罕「因信稱義」,罪人大衛也能「被稱為義」。不是我們夠好、什麼都沒有做,只要「相信」神,和「悔改」轉向神,罪可以一筆勾銷,獲得「稱義」,何等恩典!願你我都抓住恩典的機會,「相信」+「悔改」,成為真正有福之人。

(門諾會美崙教會4/16每日靈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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