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上帝是誰?
「耶和華你/我們的上帝」在本章出現14次。祂是上帝?怎樣的上帝?與我的關係如何?祂在前我在後,我跟祂。祂在上我在下,我聽祂。祂在內我在外,我愛祂。祂在前後環繞,我信祂。
A.誡命(1、2、17、25):強調「權柄」,是神的吩咐,要求遵行。
B.律例(1、2、17、20、24):強調「界限」,有雕刻、立法的意思。指法規、法令、條例,不能廢去或變動。
C.典章(1、20):指審判、判決、公平,來規範生活與道德標準。
D.法度(17、20):指證據、見證,證實事實的真確性。
這四個字,都指神的話,雖含意不同,但常共用。
A.盡心(思想、意志、情感、決定):心、眼、口、腦。
B.盡性(氣息、全人、生命、靈魂):心、口、器官。
C.盡意(心志、思想、意志):頭腦。
D.盡力(能力、力量):四肢。
1.字義:義是公正、公義、完全的標準。
2.義是被動、外加的,不是自己裡面生出來的。(這是我們的義=義將歸與我們、或義會是我們的)
3.這裡的義,跟對神的話順服、遵命,是絕對相關。
4.白話說:當我們按神的標準、神的旨意確實去行,就達到義/滿足義的標準。
5.這裡並沒有要強調因行為(照著去做)稱義。
6.但可以思想一下信與義的關係:以亞伯蘭為例。
「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」(創15:6)。
亞伯蘭得到/達到義,是因為他裡面的信心;而他裡面的信心,是透過外在行為去證明。
7.信心,才是得救的根源;而義(行為的改變),是信心的結果。
8.省思:基督徒,要當實實在在的基督門徒,裡面有生命,外面有行為見證,不能光說不練、虛有其表(空包彈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