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4-15

【羅馬書3章27-31節】

【羅馬書
327-31節】
一、唯靠信心(27-28)
1. 沒有可誇:「既是這樣,哪裏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(27),在稱義得救這件事上,人無能為力,什麼也不能做,更無法誇口自己的功勞。
2. 靠著善行?「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(27),難道可以靠行善建立功德,以致蒙神的赦免得到救贖嗎?這是不行的。
3. 唯靠信心:「乃用信()之法」(27),我們能得救是單單藉著「相信」而被神稱義。
4. 十足確信:「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(28),對於「因信稱義」這寶貴的真理,保羅看的很清楚透徹,有十足的把握。
5. 因信稱義:「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」(28),人稱義(被算為無罪、得著救恩)是因著信心,與行為無關。「信心」才是得著救恩的關鍵,且是唯一的鑰匙。「遵行律法」的善行是得救後應有的生命表現,但不是得救稱義的原因。
 
二、只要相信(29-30)
1. 誰能蒙恩?「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嗎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上帝」(29),救恩不只是臨到猶太人(受割禮之人),也賜給外邦人(未受割禮之人)
2. 同信上帝:「上帝既是一位(30),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,我們「同有一位神」、「同信一位主」,因此更應該在真理的信仰中包容、寬廣和合一。
3. 因信稱義:「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」(30),無論受割禮或沒受割禮,只要「相信耶穌」,神就稱他為義。
 
三、信心能力(31)
1. 行為見證:「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(31),這樣說來,有沒有遵行律法、行為好壞無關緊要嗎?不是的,生活的見證還是很重要。信主後,活出好行為是應該的;但不是靠好行為獲得救恩,次序若錯誤就不對。
2. 正確次序:「信心」使我們生活有「好行為」;而不是因著「好行為」使我們「得救」。
3. 錯誤思想:信主前,會希望透過「自己的努力」=「好行為」而「得救」;信主後,繼續希望「倚靠自己的努力」,活出「好行為」的見證,以致活得很辛苦。
4. 倚靠聖靈:信主後的「好行為」是「得救的見證」,不是得救的條件。信主後的好行為是「倚靠聖靈的能力」,不是倚靠自己的努力。
5. 堅固律法:「更是堅固律法」(31),律法並不支援「行律法的能力」;但因信稱義的人,可以「倚靠聖靈」活出「行律法」的好行為。所以說「信心」不但沒有廢掉律法,反而更是幫助我們「倚靠聖靈」堅固律法、實踐律法。

(門諾會美崙教會4/15每日靈修)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