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5-01

【羅馬書7章12-17節】

【羅馬書
712-17節】
一、律法無辜(12)
1. 還「我」公道:「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」(12),還我公道這「我」是誰?律法。律法像「鏡子」照出污穢、像「探照燈」顯明黑暗、像「醫師」診斷病情、像「警官」指出違規。律法並沒有錯,錯不在律法。
2. 律法沒錯:律法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,是神所賜的。問題不在律法的「標準太高」,而在「人做不到」。
3. 正面意義:神賜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陷人入罪;而是指出人處境的危險,指引人回轉歸向神。這也好比執法者「執法」和「制定法規」非為懲罰,而是叫人知道界線,避免走向毀滅。但律法不是終點,而是指標。
 
二、問題在罪(13)
1. 罪的本質:「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?斷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(13),誰叫我死?不是良善的律法,而是罪叫我死。律法只是「指出」死亡,罪才是「造成」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2. 被罪利用:「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顯出真是罪(13),罪很擅長「利用善」來作惡,如罪利用我們自以為是的「善意」、「好建議」,製造人際關係的矛盾衝突;利用我們自以為是的「愛心」,因得不到回報而生怨恨。
3. 狡猾可惡:「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」(13),神的兒女對罪不可不謹慎,免得被罪利用,做出罪大惡極的事。
 
三、矛盾掙扎(14)
1. 指向聖靈:「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(14),其實律法有一個屬靈的功能,那是律法的真正目的,就是要「引導」我們學習順服聖靈,讓神的生命在我們裡面運行來遵行神的律法。神的兒女不能依靠自己,那將會落入罪的網羅。真正的出路不是「自己努力」,而是「倚靠聖靈」,讓神在我裡面活出來。
2. 體貼肉體:「但我是屬乎肉體的(14),但人性的天然傾向就是往「相反」、「罪的方向」走。知道不該做→還是去做、知道對的→卻做不到。
3. 賣給罪惡:「是已經賣給罪了」(14),人自由意志的選擇,是把肢體獻給罪,聽從罪的引誘、是「賣給罪」。屬肉體的人是出賣自己的良知,表面上看起來是自由,卻是被罪控制。他們不順服聖靈,持續活在罪中,不活出屬基督的生命。
4. 解決之道:保羅講到善惡在內心的衝突:靠墮落人性再怎麼努力,永遠都無法達到神的標準。解決之道:不是加倍的努力,而是謙卑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,並倚靠聖靈過得勝的生活。
 
四、兩股力量(15-17)
1. 肉體控制:「因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做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做」(15),人活在「知道卻做不到」的矛盾及痛苦裡,被肉體控制,卻不明白、無法察覺,有意志力卻無法控制。只能順從肉體中情慾的力量,卻毫無抗拒力。
2. 律法無罪:「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」(16),是我面對肉體的引誘無力抗拒,問題在我,不在律法。律法指出我的罪,但律法並不支援我改變的能力,我需要聖靈的能力幫助。
3. 問題根源:「既是這樣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」(17),「我」的自由意志是誰在控制?是「住在我裏頭的罪」控制著。它影響我的思想、情緒和決定,很多時候不是我自己在作主,而是被罪牽著走。
4. 心中掌權:「住在我裏頭的罪」(17),罪在我們心中住多久了?很久了、習慣了?當我們習慣犯罪、被罪驅使。久而久之,就對罪麻木、對「對錯」「價值觀」混淆、對神感到遲鈍。這種「罪的掌權」形成一股力量。
5. 你聽從誰?你的心順從肉體,體貼心中犯罪的律,讓惡與你同在?還是順從聖靈,喜歡神的律,去做神喜悅的事呢?其實我們每一天,都在做這個選擇。關鍵不是「有沒有掙扎」, 掙扎是必然的,然而我們選擇順從誰?

(門諾會美崙教會5/01每日靈修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