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利未記第4章】
一、五祭意義(利1-5章)
1. 燔祭/獻心:將自己完全獻給神(利1章)。
2. 素祭/獻心:將工作所獲獻給神(利2章)。
3. 平安祭/感恩:與神和好,感謝神恩(利3章)。
4. 贖罪祭/贖罪:認罪並祈求神赦免(利4:1-5:13)。
5. 贖愆祭/補過:認罪並願補償對方虧損(利5:14-26)。
二、獻贖罪祭(利4章)
1. 祭司:獻公牛犢,犯罪者按手/宰殺,受膏祭司獻上(1-12)。
2. 會眾:獻公牛犢,會眾的長老按手/宰殺,受膏祭司獻上(13-21)。
3. 官長:獻公山羊,犯罪者按手/宰殺,祭司獻上(22-26)。
4. 百姓:獻母山羊或母綿羊,犯罪者按手/宰殺,祭司獻上(27-35)。
三、恩典/出路(利4章)
神對所有人的罪都十分看重,神也給人機會按身份和影響力,定下可負擔的贖罪方式:
1. 祭司:祭司(領袖)犯罪,影響整個群體,因此要求最大的祭牲(公牛犢),還要彈血在幔子前、塗在香壇四角,帶來潔淨。
2. 會眾:若是全體犯罪,就需要「群體悔改」,由長老代表認罪悔改、承擔責任。
3. 官長:官長個人犯罪,雖影響性不小,仍須悔改(不能免除),可獻價值較輕的祭牲—公山羊。
4. 百姓:老百姓個人犯罪,可獻母山羊或母綿羊,仍須毫無殘疾。每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罪負責,不因地位低就免除悔改。
按手在祭牲頭上:神不接受「代替悔改」,每人都必需親自按手、承認自己的罪。
四、軟弱罪性(1-3)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,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,使百姓陷在罪裏,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。」(1-3)
1. 誰能無罪?祭司(3)、會眾(13、15長老代表)、官長(22)、百姓(27)…,即使是受膏的祭司也會犯罪,無人可以倖免。
2. 故意?誤犯?「…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…犯罪,使百姓陷在罪裏…」(2-3)。「誤犯」不是故意背叛,而是疏忽、軟弱、不儆醒…,還是罪,仍然需要贖罪。
3. 謹慎自守:「務要謹守、警醒,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,遍地遊行,尋找可吞吃的人」(彼前5:8)。為何誤犯?通常不是惡意/故意,而是沒有警醒,但還是需要悔改。
五、貴重代價(3、20、31)
「…犯罪…陷在罪裏,…贖罪祭。」(3)
「…祭司要為他們贖罪,他們必蒙赦免。」(20)
「…祭司…為他贖罪,他必蒙赦免。」(31)
1. 救贖恩典:犯罪,需要贖罪得赦免。但「赦免」不是廉價的,是透過流血、代死、獻祭而來。舊約透過祭牲,新約藉著耶穌基督,救贖恩典,是貴重無價的。
2. 廉價?重價!「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」(林前6:20)。恩典免費,卻是無價,耶穌已經付上極重的代價—犧牲受死。
3. 如何回應?願主為你付上代價受死,使你願意從今天起為主而活。
六、聖靈光照(14、23、28)
「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,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,牽到會幕前。」(14)
「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,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,」(23)
「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,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,」(28)
1. 知錯能改:「一知道所犯的罪,就要…」(14、23、28),人非聖賢,孰能無過?知錯能改,善莫大焉。知錯若不改,剛硬的心將陷入更大的危機。
2. 聖靈光照:改變才能帶來祝福,但改變的意識/動力,是來自聖靈的光照/感動。沒有聖靈光照,就看不見自己的罪。
3. 感動+行動:「就要」表示立即行動,不能猶豫、拖延,要立馬來到神的面前,祈求赦免。只有「行動」,才能帶來赦免、改變與祝福。
七、贖罪羔羊
「…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」(3)
1. 罪惡過犯:「贖罪祭」(3、8、14、20、21、24、25),是為自己疏忽、過錯、犯罪而獻上。
2. 不能選擇:犯罪必須獻祭贖罪,這是律法的要求,並非自己可以選擇(想獻才獻、心情好才獻)。
3. 贖罪羔羊:「看哪,神的羔羊,除去(或譯:背負)世人罪孽的!」(約1:29),耶穌成為神所預備的贖罪羔羊,除去/背負我們的罪債。
4. 不願選擇:耶穌並非不能選擇,但祂沒有選擇逃避,卻甘願為你我承擔,走上十字架。耶穌甘心、選擇流血、犧牲、死亡,使你我得赦免、自由和平安。
八、按力奉獻
1. 獻上禮物:祭司/獻無殘疾的公牛犢(3)、會眾/公牛犢(13-14)、官長/公山羊(22-23)、百姓/母山羊或母綿羊(27-28、32)、貧窮/力量不夠/斑鳩或雛鴿(利5:7)、更貧窮/細麵(利5:11)。
2. 按力而獻:各人身份地位、能力雖有不同,但人人無可逃避,都需要贖罪,但每個人按自己的力量獻上。(神看重的是你的「心」與「力量」)
3. 盡心擺上:保羅讚美馬其頓教會「我可以證明他們是按著力量,而且也過了力量,自己甘心樂意地捐助」(林後8:3)。奉獻不是因為壓力和比較,而是回應主的恩典、內心的感動。
九、君尊祭司
1. 獻祭方式:牽公牛、按手、宰殺、祭司取血進會幕、對幔子彈血、抹香壇四角、倒在祭壇腳邊、燒脂油在祭壇、其餘(牛皮、肉、內臟、糞)到營外燒,把罪除掉。
2. 祭司犯罪:受膏的祭司犯罪(3-12),和全會眾的贖罪祭(13-21),獻祭方式幾近相同。屬靈領袖不是不會犯罪,而是犯罪後要率先悔改,率先回到神面前。
3. 君尊祭司: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,是有君尊的祭司」(彼前2:9),君尊=不會犯罪?=比別人聖潔?No,乃是主寶血洗淨,潔淨我們成為合用的器皿。
4. 救贖恩典:我們是「君尊的祭司」,何等「尊貴」,不是因為我們行為完全,而是因為屬於基督、被寶血遮蓋。
十、抓住應許(20、26、31、35)
「…祭司要為他們贖罪,他們必蒙赦免。」(20)
「…至於他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,他必蒙赦免。」(26)
「…祭司要在壇上焚燒,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,為他贖罪,他必蒙赦免。」(31)
「…至於所犯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,他必蒙赦免。」(35)
1. 寶貴應許:「必蒙赦免」(20、26、31、35),赦免,是寶貴、絕不落空的應許、不會撤回、天大的好消息。
2. 必蒙赦免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」(約壹1:9)。神絕不食言,只要我們「來」、只要我們「認」,祂就必赦免。
3. 為何重複?「必蒙赦免」出現四次,這不是偶然,而是神刻意重複,神心中的渴望,要讓祂的百姓「聽見、確定、抓住」的應許。願我們明白、牢牢抓住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1/19每日靈修)
一、五祭意義(利1-5章)
2. 素祭/獻心:將工作所獲獻給神(利2章)。
3. 平安祭/感恩:與神和好,感謝神恩(利3章)。
4. 贖罪祭/贖罪:認罪並祈求神赦免(利4:1-5:13)。
5. 贖愆祭/補過:認罪並願補償對方虧損(利5:14-26)。
二、獻贖罪祭(利4章)
2. 會眾:獻公牛犢,會眾的長老按手/宰殺,受膏祭司獻上(13-21)。
3. 官長:獻公山羊,犯罪者按手/宰殺,祭司獻上(22-26)。
4. 百姓:獻母山羊或母綿羊,犯罪者按手/宰殺,祭司獻上(27-35)。
三、恩典/出路(利4章)
1. 祭司:祭司(領袖)犯罪,影響整個群體,因此要求最大的祭牲(公牛犢),還要彈血在幔子前、塗在香壇四角,帶來潔淨。
2. 會眾:若是全體犯罪,就需要「群體悔改」,由長老代表認罪悔改、承擔責任。
3. 官長:官長個人犯罪,雖影響性不小,仍須悔改(不能免除),可獻價值較輕的祭牲—公山羊。
4. 百姓:老百姓個人犯罪,可獻母山羊或母綿羊,仍須毫無殘疾。每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罪負責,不因地位低就免除悔改。
按手在祭牲頭上:神不接受「代替悔改」,每人都必需親自按手、承認自己的罪。
四、軟弱罪性(1-3)
2. 故意?誤犯?「…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…犯罪,使百姓陷在罪裏…」(2-3)。「誤犯」不是故意背叛,而是疏忽、軟弱、不儆醒…,還是罪,仍然需要贖罪。
3. 謹慎自守:「務要謹守、警醒,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,遍地遊行,尋找可吞吃的人」(彼前5:8)。為何誤犯?通常不是惡意/故意,而是沒有警醒,但還是需要悔改。
五、貴重代價(3、20、31)
2. 廉價?重價!「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」(林前6:20)。恩典免費,卻是無價,耶穌已經付上極重的代價—犧牲受死。
3. 如何回應?願主為你付上代價受死,使你願意從今天起為主而活。
六、聖靈光照(14、23、28)
2. 聖靈光照:改變才能帶來祝福,但改變的意識/動力,是來自聖靈的光照/感動。沒有聖靈光照,就看不見自己的罪。
3. 感動+行動:「就要」表示立即行動,不能猶豫、拖延,要立馬來到神的面前,祈求赦免。只有「行動」,才能帶來赦免、改變與祝福。
「…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」(3)
1. 罪惡過犯:「贖罪祭」(3、8、14、20、21、24、25),是為自己疏忽、過錯、犯罪而獻上。
2. 不能選擇:犯罪必須獻祭贖罪,這是律法的要求,並非自己可以選擇(想獻才獻、心情好才獻)。
3. 贖罪羔羊:「看哪,神的羔羊,除去(或譯:背負)世人罪孽的!」(約1:29),耶穌成為神所預備的贖罪羔羊,除去/背負我們的罪債。
4. 不願選擇:耶穌並非不能選擇,但祂沒有選擇逃避,卻甘願為你我承擔,走上十字架。耶穌甘心、選擇流血、犧牲、死亡,使你我得赦免、自由和平安。
1. 獻上禮物:祭司/獻無殘疾的公牛犢(3)、會眾/公牛犢(13-14)、官長/公山羊(22-23)、百姓/母山羊或母綿羊(27-28、32)、貧窮/力量不夠/斑鳩或雛鴿(利5:7)、更貧窮/細麵(利5:11)。
2. 按力而獻:各人身份地位、能力雖有不同,但人人無可逃避,都需要贖罪,但每個人按自己的力量獻上。(神看重的是你的「心」與「力量」)
1. 獻祭方式:牽公牛、按手、宰殺、祭司取血進會幕、對幔子彈血、抹香壇四角、倒在祭壇腳邊、燒脂油在祭壇、其餘(牛皮、肉、內臟、糞)到營外燒,把罪除掉。
2. 祭司犯罪:受膏的祭司犯罪(3-12),和全會眾的贖罪祭(13-21),獻祭方式幾近相同。屬靈領袖不是不會犯罪,而是犯罪後要率先悔改,率先回到神面前。
3. 君尊祭司: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,是有君尊的祭司」(彼前2:9),君尊=不會犯罪?=比別人聖潔?No,乃是主寶血洗淨,潔淨我們成為合用的器皿。
4. 救贖恩典:我們是「君尊的祭司」,何等「尊貴」,不是因為我們行為完全,而是因為屬於基督、被寶血遮蓋。
2. 必蒙赦免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」(約壹1:9)。神絕不食言,只要我們「來」、只要我們「認」,祂就必赦免。
3. 為何重複?「必蒙赦免」出現四次,這不是偶然,而是神刻意重複,神心中的渴望,要讓祂的百姓「聽見、確定、抓住」的應許。願我們明白、牢牢抓住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1/19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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