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路加福音22章66-71節】無辜受審III
第三回合:在公會受審(太27:1-10;可15:1;路22:66-71)
1. 天亮定案:「到了早晨,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」(太27:1),「一到早晨」(可15:1),「天一亮,民間的眾長老連祭司長帶文士都聚會,把耶穌帶到他們的公會裏」(路22:66),「那時天還早」(約18:28)。深夜連番審問直到天亮,黑夜已經決定,白天只是完成合法化程序。一早正式決議-送交羅馬巡撫彼拉多治罪。
2. 公會權柄:「一到早晨,祭司長和長老、文士、全公會的人大家商議」(可15:1),公會是由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所組成,其中有24位祭司(代表聖殿)、24位長老(代表聖民)、24位文士(代表律法)。他們被稱為議士(可15:43,路23:50)。人多,不一定對。有制度,不等於有公義。
3. 形式審問:「說:你若是基督,就告訴我們…」(路22:67),先在大祭司該亞法家初審後,繼續帶到公會正式審問。這是「陷阱題」,耶穌知道不值得回答。
4. 多說無益:「…耶穌說:我若告訴你們,你們也不信;我若問你們,你們也不回答」(路22:67-68),耶穌知道他們不信、心態可議。對不信的人,多說無益,只是浪費唇舌。
5. 榮耀確據:「從今以後,人子要坐在上帝權能的右邊」(路22:69),耶穌知道自己將面對殘酷考驗,但苦難也只是暫時的,不是最後的結局。祂更有確據的是死後復活升天,回到天父的右邊。
6. 尊貴身份:「他們都說:『這樣,你是上帝的兒子嗎?』耶穌說:『你們所說的是』。」(路22:70),耶穌不再隱藏自己的身份,宣告自己就是彌賽亞。神的兒子道成肉身成為人的兒子,好叫人的兒子可以因信成為神的兒子。
7. 抓到把柄:「他們說:何必再用見證呢?祂親口所說的,我們都親自聽見了」(路22:71),審問的目的,不是釐清事實、尋找真理;而是為了抓到把柄、完成定罪。
8. 交彼拉多:「就把他捆綁,解去,交給巡撫彼拉多」(太27:2,可15:1),「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,那時天還早」(約18:28)。依宗教罪名定罪,再透過政治權利執行。
9. 無權處死:為何送交巡撫?因猶太人恨耶穌將祂定罪(太27:3),但「沒有殺人的權柄」(約18:31)。
10. 猶大後悔:「這時候,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」(太27:3),猶大一失足成千古恨,但是猶大雖難過自責,心沒有轉向神。他有悔卻無改,最後選擇自殺,留下永遠的汙點(太27:3-10)。
11. 退還贓款:「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」(太27:3),金錢帶不進永恆。
12. 承認有罪:「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」(太27:4),能自責/承認有罪,算是不錯。但悔改=後悔+改變,猶大有「悔」,卻無「改」,可惜了。
13. 推卸責任:「他們說: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?你自己承當吧」(太27:4),宗教領袖極力撇清合作關係,你(猶大)才是兇手。利用完,就切割,這世界有真正的同伴?神不會、祂的愛不離不棄。
14. 悲劇收場:「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,出去吊死了」(太27:5),猶大選擇用「結束生命」來解決問題。但結束生命,不會解決問題;「改變生命」才是真正的出路。(彼得三次不認主,後來經歷「改變」,成為門徒之首)
15. 血價/血田:「祭司長拾起銀錢來說:『這是血價,不可放在庫裏』。他們商議,就用那銀錢買了窯戶的一塊田,為要埋葬外鄉人。所以那塊田直到今日還叫做『血田』」(太27:6-8),出賣耶穌=三十塊錢=血價/血田=埋葬外鄉人。這錢變成見證,見證人的罪。
16. 預言應驗:「這就應了先知耶利米的話說:『他們用那三十塊錢,就是被估定之人的價錢,是以色列人中所估定的,買了窯戶的一塊田;這是照著主所吩咐我的」(太27:9-10),耶利米確實有買一塊田(耶32:6-9),但本段經文引自撒迦利亞書11章12-13節。整個過程看似混亂,其實都在神的計畫中。神的計畫,永不會落空。
17. 改變/出路:彼得失敗跌倒,卻痛哭回轉,走過軟弱,被神重用;猶大也經歷失敗跌倒,他後悔卻絕望,知罪卻不回頭,結局是永遠沉淪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3/22每日靈修)
第三回合:在公會受審(太27:1-10;可15:1;路22:66-71)
1. 天亮定案:「到了早晨,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」(太27:1),「一到早晨」(可15:1),「天一亮,民間的眾長老連祭司長帶文士都聚會,把耶穌帶到他們的公會裏」(路22:66),「那時天還早」(約18:28)。深夜連番審問直到天亮,黑夜已經決定,白天只是完成合法化程序。一早正式決議-送交羅馬巡撫彼拉多治罪。
2. 公會權柄:「一到早晨,祭司長和長老、文士、全公會的人大家商議」(可15:1),公會是由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所組成,其中有24位祭司(代表聖殿)、24位長老(代表聖民)、24位文士(代表律法)。他們被稱為議士(可15:43,路23:50)。人多,不一定對。有制度,不等於有公義。
3. 形式審問:「說:你若是基督,就告訴我們…」(路22:67),先在大祭司該亞法家初審後,繼續帶到公會正式審問。這是「陷阱題」,耶穌知道不值得回答。
4. 多說無益:「…耶穌說:我若告訴你們,你們也不信;我若問你們,你們也不回答」(路22:67-68),耶穌知道他們不信、心態可議。對不信的人,多說無益,只是浪費唇舌。
5. 榮耀確據:「從今以後,人子要坐在上帝權能的右邊」(路22:69),耶穌知道自己將面對殘酷考驗,但苦難也只是暫時的,不是最後的結局。祂更有確據的是死後復活升天,回到天父的右邊。
6. 尊貴身份:「他們都說:『這樣,你是上帝的兒子嗎?』耶穌說:『你們所說的是』。」(路22:70),耶穌不再隱藏自己的身份,宣告自己就是彌賽亞。神的兒子道成肉身成為人的兒子,好叫人的兒子可以因信成為神的兒子。
7. 抓到把柄:「他們說:何必再用見證呢?祂親口所說的,我們都親自聽見了」(路22:71),審問的目的,不是釐清事實、尋找真理;而是為了抓到把柄、完成定罪。
8. 交彼拉多:「就把他捆綁,解去,交給巡撫彼拉多」(太27:2,可15:1),「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,那時天還早」(約18:28)。依宗教罪名定罪,再透過政治權利執行。
9. 無權處死:為何送交巡撫?因猶太人恨耶穌將祂定罪(太27:3),但「沒有殺人的權柄」(約18:31)。
10. 猶大後悔:「這時候,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」(太27:3),猶大一失足成千古恨,但是猶大雖難過自責,心沒有轉向神。他有悔卻無改,最後選擇自殺,留下永遠的汙點(太27:3-10)。
11. 退還贓款:「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」(太27:3),金錢帶不進永恆。
12. 承認有罪:「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」(太27:4),能自責/承認有罪,算是不錯。但悔改=後悔+改變,猶大有「悔」,卻無「改」,可惜了。
13. 推卸責任:「他們說: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?你自己承當吧」(太27:4),宗教領袖極力撇清合作關係,你(猶大)才是兇手。利用完,就切割,這世界有真正的同伴?神不會、祂的愛不離不棄。
14. 悲劇收場:「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,出去吊死了」(太27:5),猶大選擇用「結束生命」來解決問題。但結束生命,不會解決問題;「改變生命」才是真正的出路。(彼得三次不認主,後來經歷「改變」,成為門徒之首)
15. 血價/血田:「祭司長拾起銀錢來說:『這是血價,不可放在庫裏』。他們商議,就用那銀錢買了窯戶的一塊田,為要埋葬外鄉人。所以那塊田直到今日還叫做『血田』」(太27:6-8),出賣耶穌=三十塊錢=血價/血田=埋葬外鄉人。這錢變成見證,見證人的罪。
16. 預言應驗:「這就應了先知耶利米的話說:『他們用那三十塊錢,就是被估定之人的價錢,是以色列人中所估定的,買了窯戶的一塊田;這是照著主所吩咐我的」(太27:9-10),耶利米確實有買一塊田(耶32:6-9),但本段經文引自撒迦利亞書11章12-13節。整個過程看似混亂,其實都在神的計畫中。神的計畫,永不會落空。
17. 改變/出路:彼得失敗跌倒,卻痛哭回轉,走過軟弱,被神重用;猶大也經歷失敗跌倒,他後悔卻絕望,知罪卻不回頭,結局是永遠沉淪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3/22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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