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利未記第6章】
一、獻祭規範(利1-7章)
A.會眾指引:燔祭/完全奉獻(1)、素祭/獻上收穫(2)、平安祭/甘心感恩(3)、贖罪祭/認罪祈求赦免(4:1-5:13)、贖愆祭/贖罪加賠償(5:14-6:7)。
B.祭司指引:燔祭(6:8-13)、素祭(6:14-18)、祭司的素祭(6:19-23)、贖罪祭(6:24-30)、贖愆祭(7:1-10)、平安祭(7:11-34)、結論(7:35-38)。
二、犯罪惡行(2-3)
A.虧負所託:「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華,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…」(2),瞞騙侵佔。
B.詭詐交易:「…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…」(2),詭詐的心,惡意欺騙。
C.奪人財務:「…或是搶奪人的財物…」(2),竊取財物,據為己有。
D.欺壓鄰舍:「…或是欺壓鄰舍」(2),運用權利計謀,剝削得利。
E.惡意侵佔:「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,說謊起誓…」(3),起假誓、說謊不承認。
三、歸還+補償(1-5)
A.犯罪惡行:「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」(3),指虧負所託(2)、詭詐交易(2)、奪人財物(2)、欺壓鄰舍(2)、惡意侵佔(3)。
B.如數歸還:「他既犯了罪,有了過犯,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…就要如數歸還…」(4-5),因詭詐、欺壓、說謊、搶奪、假誓的犯罪所得,必須如數歸還。
C.補償損失:「…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」(5),查出之日,即刻歸還+賠償1/5作為補償,不可遲延。
四、獻贖愆祭(6-7)
A.清潔的心:惡心惡行,神不喜悅,神吩咐「除去一切的詭詐」(彼前2:1),因為「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,公平的法碼為祂所喜悅」(箴11:1)。
B.公道正義:獻「贖愆祭牲…公綿羊…給祭司為贖愆祭…為他贖罪」。侵犯他人權益,使人受虧損,要獻上贖愆祭(6),作為贖罪(7)。
C.無限恩典:「…他無論行了甚麼事,使他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」(7),神不喜悅人犯罪,但仍定獻祭之法,使犯罪者有恩典出路、罪得以赦免。
五、燔祭指引(8-13)
A.獻上為祭:「…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: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…」(9)。
B.殷勤獻上:從晚上到天亮「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,不可熄滅」(9、12、13)。祭司為會眾每早晚獻燔祭,夜間也不熄滅(出29:38-42,民28:1-8)。
C.復興的火:「獻上自己為祭,完全降服於你, 靈火熊熊來焚燒…」、「復興的火焰正燃燒,讓我們響起勝利的號角…」、「願那復興我的靈火,重新再來一次復興我…」。獻上自己,一次獻上,永不熄滅。
六、分別為聖(10-11)
A.分別為聖:「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,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…」(10),在會幕穿供職的細麻衣。
B.小心避免:當離開會幕,則要「脫去這衣服,穿上別的衣服」(11),「摸這些祭物的,都要成為聖」(18),以免人因觸摸聖衣而成聖。
C.同等重要:「…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,倒在壇的旁邊」(10),在祭壇上焚燒脂油的灰是聖潔的,所以不必換衣,且是「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」(11)。
D.祭司擔任:「隨後要脫去這衣服,穿上別的衣服,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。」(11),獻祭的服事和倒灰的服事一樣重要。進出會幕,雖換不同衣服,仍由祭司擔任。不輕看任何一項服事,在神眼中同等重要。
七、素祭指引(14-18)
A.關注重點:誰可以吃祭物?和在哪裡吃?
B.祭司可吃:「所剩下的,亞倫和他子孫要吃…」(16),祭司為人獻上素祭,所剩餘部分,神賜給祭司。
C.特別恩典:「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」(17),「…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,直到萬代,作他們永得的分…」(18),神應許賞賜,永得祝福。
D.在何處吃?「…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,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」(16)、「是至聖的」(17),這是分別為聖之物,當在聖處/會幕院內吃。
八、祭司的素祭(19-23)
A.每天獻上:「…為常獻的素祭:早晨一半,晚上一半」(20),每天早晚獻上。
B.獻上馨香:「當亞倫受膏的日子,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…」(20)、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」(21)。
C.毫無保留:「…要把這素祭獻上,要全燒給耶和華…」(22),「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,卻不可吃」(23),唯有這一點要注意,因那是為自己獻上的,要全燒不可吃。
九、贖罪祭指引(24-30)
A.贖罪/至聖:「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…宰贖罪祭牲;這是至聖的」(25)。
B.祭司可吃:「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」(26),「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」(28),「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;這是至聖的」(29),祭司在聖處煮過,可以吃。
C.在哪裡吃?「要在聖處,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」(26)。
D.唯一不可:「凡贖罪祭,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」(30)。
十、歸主為聖(27-28)
A.分別為聖:「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」(27)。
B.接觸成聖:「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,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」(27),被獻過的血濺撒,也必成聖,若不洗淨,不能離開會幕的院子。
C.器具潔淨:「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…」(28)。器具接觸祭物變為聖潔,不可再作俗用,以免不潔。
D.聖俗有別:「…若是煮在銅器裏,這銅器要擦磨,在水中涮淨」(28),銅器不會滲入,刷淨即可。。
E.歸主為聖: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,要分別為聖,有主同在,歸於主用。
一、獻祭規範(利1-7章)
B.祭司指引:燔祭(6:8-13)、素祭(6:14-18)、祭司的素祭(6:19-23)、贖罪祭(6:24-30)、贖愆祭(7:1-10)、平安祭(7:11-34)、結論(7:35-38)。
B.詭詐交易:「…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…」(2),詭詐的心,惡意欺騙。
C.奪人財務:「…或是搶奪人的財物…」(2),竊取財物,據為己有。
D.欺壓鄰舍:「…或是欺壓鄰舍」(2),運用權利計謀,剝削得利。
E.惡意侵佔:「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,說謊起誓…」(3),起假誓、說謊不承認。
B.如數歸還:「他既犯了罪,有了過犯,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…就要如數歸還…」(4-5),因詭詐、欺壓、說謊、搶奪、假誓的犯罪所得,必須如數歸還。
C.補償損失:「…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」(5),查出之日,即刻歸還+賠償1/5作為補償,不可遲延。
B.公道正義:獻「贖愆祭牲…公綿羊…給祭司為贖愆祭…為他贖罪」。侵犯他人權益,使人受虧損,要獻上贖愆祭(6),作為贖罪(7)。
C.無限恩典:「…他無論行了甚麼事,使他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」(7),神不喜悅人犯罪,但仍定獻祭之法,使犯罪者有恩典出路、罪得以赦免。
B.殷勤獻上:從晚上到天亮「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,不可熄滅」(9、12、13)。祭司為會眾每早晚獻燔祭,夜間也不熄滅(出29:38-42,民28:1-8)。
C.復興的火:「獻上自己為祭,完全降服於你, 靈火熊熊來焚燒…」、「復興的火焰正燃燒,讓我們響起勝利的號角…」、「願那復興我的靈火,重新再來一次復興我…」。獻上自己,一次獻上,永不熄滅。
六、分別為聖(10-11)
B.小心避免:當離開會幕,則要「脫去這衣服,穿上別的衣服」(11),「摸這些祭物的,都要成為聖」(18),以免人因觸摸聖衣而成聖。
C.同等重要:「…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,倒在壇的旁邊」(10),在祭壇上焚燒脂油的灰是聖潔的,所以不必換衣,且是「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」(11)。
D.祭司擔任:「隨後要脫去這衣服,穿上別的衣服,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。」(11),獻祭的服事和倒灰的服事一樣重要。進出會幕,雖換不同衣服,仍由祭司擔任。不輕看任何一項服事,在神眼中同等重要。
B.祭司可吃:「所剩下的,亞倫和他子孫要吃…」(16),祭司為人獻上素祭,所剩餘部分,神賜給祭司。
C.特別恩典:「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」(17),「…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,直到萬代,作他們永得的分…」(18),神應許賞賜,永得祝福。
D.在何處吃?「…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,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」(16)、「是至聖的」(17),這是分別為聖之物,當在聖處/會幕院內吃。
B.獻上馨香:「當亞倫受膏的日子,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…」(20)、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」(21)。
C.毫無保留:「…要把這素祭獻上,要全燒給耶和華…」(22),「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,卻不可吃」(23),唯有這一點要注意,因那是為自己獻上的,要全燒不可吃。
B.祭司可吃:「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」(26),「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」(28),「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;這是至聖的」(29),祭司在聖處煮過,可以吃。
C.在哪裡吃?「要在聖處,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」(26)。
D.唯一不可:「凡贖罪祭,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」(30)。
B.接觸成聖:「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,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」(27),被獻過的血濺撒,也必成聖,若不洗淨,不能離開會幕的院子。
C.器具潔淨:「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…」(28)。器具接觸祭物變為聖潔,不可再作俗用,以免不潔。
D.聖俗有別:「…若是煮在銅器裏,這銅器要擦磨,在水中涮淨」(28),銅器不會滲入,刷淨即可。。
E.歸主為聖: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,要分別為聖,有主同在,歸於主用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3/06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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