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3-21

【利未記第21章】

【利未記第
21章】
一、本章大綱
A.祭司婚喪:分為祭司婚喪的規定(1-9),和大祭司婚喪的規定(10-15)
B.祭司飲食:對吃聖物之人身體狀況的要求(16-24)
 
二、聖潔事奉(1-3)
A.保持聖潔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」(1),對祭司/事奉者的要求:保持聖潔,避免因處理喪禮而沾染污穢。
B.至親例外:「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」(2-3),為骨肉至近親屬的喪禮視為除外,可以協助處理。
C.恭敬謹慎:祭司在神面前事奉,需要保持小心謹慎的態度。
 
三、立好榜樣(4-5)
A.領袖榜樣:「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」(4)。祭司身為領袖,要帶頭作榜樣,不可隨從一般風俗。
B.聖俗有別:「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」(5),這三項都是異教弔喪的風俗,藉此在喪禮中顯露悲傷,取悅神明。
 
四、祭司服事(6)
A.服事要求:「要歸上帝為聖,不可褻瀆上帝的名(6),對祭司的要求,不是經驗和專業;而是敬畏神,活出聖潔的生命。
B.專注於神:雖因喪禮會傷痛悲哀(1-3),但不可落入外邦習俗剃頭、剃鬚、刺身(5),要專心於祭司的工作。
C.看重服事:不帶愁容到神面前,選擇交託放下,專注殷勤作好主工,成就父神旨意。
D.神是第一:因「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上帝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」(6),對祭司來說,神是第一,且是唯一。
五、祭司婚姻
(7-8)
A.婚姻聖潔:「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」(7)。祭司/事奉者可以結婚,但婚姻對象很重要。不讓婚姻被人批評,影響事奉。
B.祭司婚姻:「所以你要使他成聖,因為他奉獻你上帝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我-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-是聖的」(8)
C.裡外見證:態度謹慎,凡事尊主為大。祭司不單穿聖潔裝飾,更要有聖潔生命的見證,好帶領百姓成為聖潔。
 
六、祭司家庭(9)
A.見證?羞辱?「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,就辱沒了父親,必用火將她焚燒」(9),此處「辱沒」與褻瀆同字,指領受真理,卻作為廟妓事奉迦南假神。公然侮辱神的聖潔,當受嚴厲刑罰,把罪除去。
B.神的榮耀:祭司家庭的見證很重要,家人若敗壞跌倒,除自擔刑罰外,更羞辱祭司,使神的榮耀受虧損。
 
七、更高要求(10-12)
A.作大祭司: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、穿了聖衣的(10),「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」(12),大祭司聖職,是神聖而榮耀的託付,必須看重。
B.更高要求:「不可不可不可(10-12),一連六項「不可」,比一般祭司要求更高。
C.為何不可?大祭司站在神和人中間事奉,是聖潔祭司的代表,絕對不可沾染污穢,因為無人可以替換供職。
D.要求聖潔:「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」(11),即使父母過世,也不可因哀慟而觸摸屍體。「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」(12),要讓神居首,專心服事。
 
八、家庭關係(13-15)
A.可以結婚:「他要娶處女為妻」(13),「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」(14),大祭司的婚姻見證極為重要,避免血統混雜。
B.婚姻對象:「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」(13),避免受污穢不純潔。
C.親子關係:「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大祭司的親子關係格外重要,要彼此尊重,謹慎教養下一代。
D.為神而做:「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一切都存敬畏的心,為神而做。
 
九、身心健康(17-20)
A.舊約時代:「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」(1721),舊約時代,殘疾的人不能擔任獻祭的職務(17-23),但仍是祭司的身份。
B.不可近前:「不可近前」(17202123),神對祭司的要求非常嚴格(18-20),獻祭的人和祭牲都要完全、沒有瑕疵。
C.新約觀點:「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,有病的人才用得著。我來本不是召義人,乃是召罪人」(2:17)。我們都是在基督裡蒙醫治救贖,重獲身心健康,也得以擔任事奉。
 
十、神必看顧(21-23)
A.恩典供應:「上帝的食物,無論是聖的,至聖的,他都可以吃」(22)。祭司家庭仍可能生病殘疾,未必一帆風順。上帝看顧祭司家庭,雖生病殘疾,仍可享用祭司分得的聖物(22)
B.享用聖物:祭司家人得吃(22:10-13)、潔淨者可吃(22:3-7)、在潔淨的地方吃。
C.至聖之物:只有亞倫子孫中的男丁可吃、潔淨者得吃、在會幕的聖處吃(6:1626)
D.注意事項:「但不可進到幔子前,也不可就近壇前;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褻瀆我的聖所。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23),不可近前承擔供聖職,但仍是被神分別為聖的。
 
 (門諾會美崙教會3/21每日靈修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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