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利未記第21章】
一、本章大綱
1. 祭司婚喪:祭司婚喪的規定(1-9)。
1) 喪事:不可為死人沾染不潔,至近親屬除外(1-3),不可剃光頭、剃鬍鬚、用刀割身等異教習俗(4-6)。
2) 婚禮:不可娶妓女、被污、被休之婦,當保持聖潔(7-9)。
2. 特殊規範:大祭司婚喪的規定(10-15)。
1) 喪事:不可剃頭、撕裂衣服、沾染死屍,即便父母也不可,不離開聖所(10-12)。
2) 婚禮: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,不可娶寡婦/被休/污穢之婦,以免後代被玷污(13-15)。
3. 祭司飲食:祭司吃聖物,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(16-24)。
1) 若祭司身有殘疾,不可參與獻祭(16-21)。
2) 仍可吃聖物,但不可進幔內或靠近壇(22-24)。
二、聖潔事奉(1-3)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,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和未曾出嫁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。」(1-3)
1. 保持聖潔:「…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」(1),對祭司/事奉者的要求:因代表百姓親近神,因此特別需要保持聖潔,避免因處理喪禮而沾染污穢。(服事者的身心靈潔淨)
2. 至親例外:「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」(2-3),祭司有血有肉,豈能冷漠無情?為骨肉至親的喪禮視為例外,那是家庭的責任,可以協助處理。
3. 恭敬謹慎:祭司(服事者)在神面前事奉,需要保持小心謹慎、敬畏的態度。
三、立好榜樣(4-5)
「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。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。」(4-5)
1. 領袖榜樣:「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」(4)。祭司身為領袖,要帶頭作榜樣,持守聖潔的生命與態度,不可隨從一般風俗。(不只教導,更要活出信仰見證)
2. 聖俗有別:「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」(5),這三項都是異教弔喪的風俗,藉此在喪禮中顯露悲傷,取悅神明。神提醒我們不可讓異教習俗混入我們的信仰,保持信仰的純正。
3. 單純的心:不要迷信、不表面做作,一顆單純的心比宗教儀式更為重要。
四、祭司服事(6)
「要歸上帝為聖,不可褻瀆上帝的名;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上帝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」(6)
1. 服事要求:「要歸上帝為聖,不可褻瀆上帝的名…」(6),對祭司的要求,不是經驗和專業;而是敬畏神,活出聖潔的生命。
2. 專注於神:雖因親人喪事會傷痛悲哀(1-3),但不可落入外邦習俗—剃頭、剃鬚、刺身(5),要專心服事。
3. 看重服事:不帶愁容到神面前,選擇交託放下,專注殷勤作好主工,成就父神旨意。
4. 神是第一:因「…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上帝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」(6),對祭司來說,神是第一,且是唯一。
五、祭司婚姻(7-8)
「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。所以你要使他成聖,因為他奉獻你上帝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我-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-是聖的。」(7-8)
1. 婚姻聖潔:「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」(7)。祭司/事奉者可以結婚,但婚姻對象很重要/當謹慎。不讓婚姻被人批評,影響事奉。
2. 分別為聖:在異教文化中可能妓女/再婚/通姦等行為很普遍,所以神提醒服事者當分別為聖,以免成為負面見證。
3. 祭司婚姻:祭司不單穿聖潔裝飾,更要有聖潔的生命。所以在婚姻上需謹慎留意、活出見證(8)。
4. 裡外一致:態度謹慎,凡事尊主為大。祭司不單穿聖潔裝飾(外在),更要有聖潔生命的見證(內在),好帶領百姓成為聖潔,真正認識聖潔的神。
六、祭司家庭(9)
「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,就辱沒了父親,必用火將她焚燒。」(9)
1. 見證?羞辱?此處「辱沒」與褻瀆同字,指領受真理,卻褻瀆神的聖潔,
2. 當時情況:應該不是一般道德犯罪,而是作為異教廟妓事奉迦南假神。
3. 除掉罪惡:她明知真理,卻公開參與假神的祭祀,直接侮辱神的聖潔,當受嚴厲刑罰,把罪除去。
4. 神的榮耀:祭司/服事者的家庭見證很重要,家人若敗壞跌倒,除自擔刑罰外,更羞辱祭司,使神的榮耀受虧損。
七、更高要求(10-12)
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、穿了(聖)衣的,不可蓬頭散髮,也不可撕裂衣服。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。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上帝的聖所,因為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。我是耶和華。」(10-12)
1. 作大祭司: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、穿了聖衣的…」(10),「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」(12),大祭司聖職,是神聖尊崇、且是榮耀的託付,必須看重。(牧者、長執、小組長…領受職份,都當敬畏/謹慎)
2. 更高要求:「…不可…不可…不可…」(10-12),一連六項「不可」,大祭司的要求比一般祭司更高。越靠近神,更需要聖潔;越有影響力,更需要謹慎自律/自我要求。
3. 為何不可?大祭司站在神和人中間事奉,是聖潔祭司的代表,絕對不可沾染污穢,因為無人可以替換供職。
4. 要求聖潔:「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」(11),即使父母過世,也不可因哀慟而觸摸屍體。「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」(12),大祭司被分別出來,要堅守崗位,讓神居首位,專心全心服事神,不可停下聖職。
八、家庭關係(13-15)
「他要娶處女為妻。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;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。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。」(13-15)
1. 可以結婚:「他要娶處女為妻」(13),「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」(14),大祭司可以結婚,且婚姻的見證極為重要,要謹慎挑選、避免血統混雜、避免服事受虧損。
2. 婚姻對象:「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」(13),並非歧視弱者,而是避免受污穢不純潔,引發社會爭議與屬靈誤解。
3. 親子關係:「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大祭司的親子關係格外重要,要彼此尊重,謹慎教養下一代。
4. 為神而做:「…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一切要求都不是出於律法壓力,而是存敬畏的心,為神而做。
九、身心健康(16-20)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你告訴亞倫說:你世世代代的後裔,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。因為凡有殘疾的,無論是瞎眼的、瘸腿的、塌鼻子的、肢體有餘的、折腳折手的、駝背的、矮矬的、眼睛有毛病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,或是損壞腎子的,都不可近前來。」(16-20)
1. 舊約時代:「…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」(17、21),舊約時代,殘疾者不能執行獻祭(17-23),但仍是祭司的身份。
2. 不可近前:「不可近前」(17、20、21、23),神對聖潔的要求非常嚴格(18-20),獻祭的人和祭牲都要完全、沒有瑕疵。這不是否定人的價值,而是保護聖所的尊榮。
3. 新約觀點:「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,有病的人才用得著。我來本不是召義人,乃是召罪人」(可2:17)。我們都是在基督裡蒙醫治救贖,重獲身心健康,也得以擔任事奉。
4. 聖潔v.s.憐憫:「聖潔」給人感覺冰冷/無情/要求…,「憐憫」給人愛/體貼/溫暖…。神在聖潔上沒有妥協,但祂的心對人卻充滿憐憫。
十、神必看顧(21-24)
「祭司亞倫的後裔,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,將火祭獻給耶和華。他有殘疾,不可近前來獻上帝的食物。上帝的食物,無論是聖的,至聖的,他都可以吃。但不可進到幔子前,也不可就近壇前;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褻瀆我的聖所。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。於是,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,並以色列眾人。」(21-24)
1. 恩典供應:「上帝的食物,無論是聖的,至聖的,他都可以吃」(22)。祭司家庭仍可能生病殘疾,未必一帆風順。上帝看顧祭司家庭,雖生病殘疾,仍可享用祭司分得的聖物(22)。
2. 享用聖物:祭司家人得吃(利22:10-13)、潔淨者可吃(利22:3-7)、在潔淨的地方吃。
3. 至聖之物:只有亞倫子孫中的男丁可吃、潔淨者得吃、在會幕的聖處吃(利6:16、26)。
4. 注意事項:「但不可進到幔子前,也不可就近壇前;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褻瀆我的聖所。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23),雖然殘疾,身份仍是被神分別為聖的祭司。但不可近前承擔供聖職,神不是排斥人,而是保護聖所的聖潔。
5. 神必看顧:神限制的是「位置」,不是「身份」。身體或許不完美,神仍然接納保護、供應照顧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2/06每日靈修)
一、本章大綱
1. 祭司婚喪:祭司婚喪的規定(1-9)。
1) 喪事:不可為死人沾染不潔,至近親屬除外(1-3),不可剃光頭、剃鬍鬚、用刀割身等異教習俗(4-6)。
2) 婚禮:不可娶妓女、被污、被休之婦,當保持聖潔(7-9)。
2. 特殊規範:大祭司婚喪的規定(10-15)。
1) 喪事:不可剃頭、撕裂衣服、沾染死屍,即便父母也不可,不離開聖所(10-12)。
2) 婚禮: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,不可娶寡婦/被休/污穢之婦,以免後代被玷污(13-15)。
3. 祭司飲食:祭司吃聖物,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(16-24)。
1) 若祭司身有殘疾,不可參與獻祭(16-21)。
2) 仍可吃聖物,但不可進幔內或靠近壇(22-24)。
3. 恭敬謹慎:祭司(服事者)在神面前事奉,需要保持小心謹慎、敬畏的態度。
3. 單純的心:不要迷信、不表面做作,一顆單純的心比宗教儀式更為重要。
2. 專注於神:雖因親人喪事會傷痛悲哀(1-3),但不可落入外邦習俗—剃頭、剃鬚、刺身(5),要專心服事。
3. 看重服事:不帶愁容到神面前,選擇交託放下,專注殷勤作好主工,成就父神旨意。
4. 神是第一:因「…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上帝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」(6),對祭司來說,神是第一,且是唯一。
2. 分別為聖:在異教文化中可能妓女/再婚/通姦等行為很普遍,所以神提醒服事者當分別為聖,以免成為負面見證。
3. 祭司婚姻:祭司不單穿聖潔裝飾,更要有聖潔的生命。所以在婚姻上需謹慎留意、活出見證(8)。
4. 裡外一致:態度謹慎,凡事尊主為大。祭司不單穿聖潔裝飾(外在),更要有聖潔生命的見證(內在),好帶領百姓成為聖潔,真正認識聖潔的神。
2. 當時情況:應該不是一般道德犯罪,而是作為異教廟妓事奉迦南假神。
3. 除掉罪惡:她明知真理,卻公開參與假神的祭祀,直接侮辱神的聖潔,當受嚴厲刑罰,把罪除去。
4. 神的榮耀:祭司/服事者的家庭見證很重要,家人若敗壞跌倒,除自擔刑罰外,更羞辱祭司,使神的榮耀受虧損。
3. 為何不可?大祭司站在神和人中間事奉,是聖潔祭司的代表,絕對不可沾染污穢,因為無人可以替換供職。
4. 要求聖潔:「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」(11),即使父母過世,也不可因哀慟而觸摸屍體。「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」(12),大祭司被分別出來,要堅守崗位,讓神居首位,專心全心服事神,不可停下聖職。
2. 婚姻對象:「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」(13),並非歧視弱者,而是避免受污穢不純潔,引發社會爭議與屬靈誤解。
3. 親子關係:「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大祭司的親子關係格外重要,要彼此尊重,謹慎教養下一代。
4. 為神而做:「…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15),一切要求都不是出於律法壓力,而是存敬畏的心,為神而做。
2. 不可近前:「不可近前」(17、20、21、23),神對聖潔的要求非常嚴格(18-20),獻祭的人和祭牲都要完全、沒有瑕疵。這不是否定人的價值,而是保護聖所的尊榮。
3. 新約觀點:「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,有病的人才用得著。我來本不是召義人,乃是召罪人」(可2:17)。我們都是在基督裡蒙醫治救贖,重獲身心健康,也得以擔任事奉。
4. 聖潔v.s.憐憫:「聖潔」給人感覺冰冷/無情/要求…,「憐憫」給人愛/體貼/溫暖…。神在聖潔上沒有妥協,但祂的心對人卻充滿憐憫。
2. 享用聖物:祭司家人得吃(利22:10-13)、潔淨者可吃(利22:3-7)、在潔淨的地方吃。
3. 至聖之物:只有亞倫子孫中的男丁可吃、潔淨者得吃、在會幕的聖處吃(利6:16、26)。
4. 注意事項:「但不可進到幔子前,也不可就近壇前;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褻瀆我的聖所。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」(23),雖然殘疾,身份仍是被神分別為聖的祭司。但不可近前承擔供聖職,神不是排斥人,而是保護聖所的聖潔。
5. 神必看顧:神限制的是「位置」,不是「身份」。身體或許不完美,神仍然接納保護、供應照顧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2/06每日靈修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