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申命記第21章】
一、神很看重(1-9)
對殺人案件(無論蓄意或意外),在19章已提到處理方式。
當兇殺案不知兇手是誰,又該如何處理(1-9)?
追查案件揪出兇手,給予懲罰,固然重要,但似乎不是本章重點。
這裡強調:神看重的是「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」(8、9),使神的憤怒止息。
二、目標明確(1-9)
「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」(8),「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」(9)。
悲劇已造成,無法挽回;無辜人的血,惹神憤怒。
為避免共同承擔罪責(8),神設定處理罪惡的儀式(2-7),目標就是:把罪惡除去,獲得赦免。
三、大事小事(1-9)
流無辜人的血、查無兇手…在人看似乎是小事,可以暫時擱置,但在公義的神眼中這是大事。
所以為不讓悲劇延續,務必把罪惡除淨,因此要「長老、審判官、祭司」(2、5)共同參與。
四、集體責任(1-9)
一個人的罪會影響全體,不能說查無兇手,就不管理、無人負責。這是集體責任…因此神明訂作法:
A.選出代表:由最近城邑負起責任,舉行潔淨儀式,而長老為代表(2-3)。
B.選定祭牲:取一隻「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」(3)成為代贖祭牲。
C.犧牲代贖:「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」(4)。
D.表明無關:長老在母牛犢上面洗手(6),宣告這案件與本城無關(7),並呼求赦免(8)。
贖罪之後,利未子孫來祝福,眾長老必須洗手,求主赦罪。
E.宣告赦免:祭司奉耶和華的名祝福(5),如此行神看為正、所喜悅,流無辜人血的罪就被除去(9)。
五、代贖恩典
母牛犢代替犧牲,把全體的罪除去,在此似乎也預表了基督代贖救恩。
「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」(來9:22)。
「神設立耶穌做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」(羅3:25)。
經過十架犧牲,才有赦免與祝福,這是何等恩典。 六、限制權利(10-14)
我們期待生活在沒有戰爭的世界,但戰爭卻是會發生的事實(10-14)。
從對待女戰俘的原則,看到神保護受害者,並限制勝利者的權力,避免恃強凌弱悲劇不斷。
另因聖經明令禁娶迦南女子為妻(申7:3),所以這裡的外族女戰俘,應不是迦南女子。
另一角度:神為外邦女子預備救恩,藉婚姻得以進入神的家中,真是奇妙恩典。
七、人道精神(10-14)
A.關係:「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」(11),「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」(13)。是為進入婚姻關係,非一時的性慾。
B.地位:合理對待,不可暴力奴役,「不可當婢女待她」(14),她雖被擄,但是妻子非貨物。
C.潔淨:「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」(12-13),徹底與過去分別。
D.適應:父母因戰爭過世,當接她住家中(非難民營),給她一個月的時間適應,走過悲傷(13)。
E.限制:重人道精神,限制「新郎」和「勝利者」的權力,守喪期一個月不得行房(13)。
F.責任:當新郎有一天改變主意,拒絕負婚姻責任,就要恢復她的自由,不可欺負、賣她為奴(14)。
八、公平正義(15-17)
A.聖經的婚姻觀:一夫一妻、一男一女、一生一世、一服一愛(弗5:22)。
B.但當時確實存在一夫多妻(可能兩位),但不普遍,卻衍生私心偏寵的問題。
C.本段15-17節,談「保護長子權益」,上帝看顧不受丈夫寵愛的妻子(如同雅各的妻:利亞)。(17所惡之妻,非指恨惡,乃是表達不被寵愛的程度)
D.保護權益:兒子不能因母親不被寵愛,而失去律法保護下當得權益。(神關心「弱勢」)
九、面對逆子(18-21)
A.保護:前一段保護兒子免受不公待遇(15-17),這段保護父親免受逆子惡意對待(18-21)。
B.情境: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」(18),指犯嚴重罪刑,且給機會,仍持續不改(特別自恃是長子,擁有繼承權,冒犯威脅父親)。
C.權柄:父母權柄是神所授與,不聽從父母就是藐視神,應受懲罰(違背第五誡)。
D.審問:「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」(19),律法保護人權,父母亦無權定兒子生死。(整個社會共同承擔,一起面對)
E.除惡:長老公開審斷,嚴守律法,保護社會,避免罪惡橫行,「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21),免得惹上帝的憤怒審判。
「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」(21),被懲治管教仍不聽從的兒子就被處死,嚴厲審判,讓人害怕,這是最後手段,說明要嚴肅看待第五條誡命。
十、限制權利(22-23)
這是對待罪犯屍體的條例:
A.對象:是犯該死之罪的罪犯(22),表示罪大惡極。
B.刑罰:應是用石頭打死,然後掛在木架上,為起嚇阻作用。
C.限制:避免因不當處理(留屍在外過夜,沒安葬),而使地受污染。
D.擔責:作法不當,玷污這地。到時百姓共同擔責,會一起受懲罰。
E.人道:避免對罪犯持續侮辱,另也考慮到罪犯家人的感受/避免持續傷害。
「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」(23),那是羞辱的記號,但基督為使我們脫離罪的咒詛,甘願犧牲走上十字架,真是何等恩典(加3:13)。
一、神很看重(1-9)
當兇殺案不知兇手是誰,又該如何處理(1-9)?
追查案件揪出兇手,給予懲罰,固然重要,但似乎不是本章重點。
這裡強調:神看重的是「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」(8、9),使神的憤怒止息。
悲劇已造成,無法挽回;無辜人的血,惹神憤怒。
為避免共同承擔罪責(8),神設定處理罪惡的儀式(2-7),目標就是:把罪惡除去,獲得赦免。
所以為不讓悲劇延續,務必把罪惡除淨,因此要「長老、審判官、祭司」(2、5)共同參與。
A.選出代表:由最近城邑負起責任,舉行潔淨儀式,而長老為代表(2-3)。
B.選定祭牲:取一隻「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」(3)成為代贖祭牲。
C.犧牲代贖:「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」(4)。
D.表明無關:長老在母牛犢上面洗手(6),宣告這案件與本城無關(7),並呼求赦免(8)。
贖罪之後,利未子孫來祝福,眾長老必須洗手,求主赦罪。
E.宣告赦免:祭司奉耶和華的名祝福(5),如此行神看為正、所喜悅,流無辜人血的罪就被除去(9)。
母牛犢代替犧牲,把全體的罪除去,在此似乎也預表了基督代贖救恩。
「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」(來9:22)。
「神設立耶穌做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」(羅3:25)。
經過十架犧牲,才有赦免與祝福,這是何等恩典。
從對待女戰俘的原則,看到神保護受害者,並限制勝利者的權力,避免恃強凌弱悲劇不斷。
另因聖經明令禁娶迦南女子為妻(申7:3),所以這裡的外族女戰俘,應不是迦南女子。
另一角度:神為外邦女子預備救恩,藉婚姻得以進入神的家中,真是奇妙恩典。
B.地位:合理對待,不可暴力奴役,「不可當婢女待她」(14),她雖被擄,但是妻子非貨物。
C.潔淨:「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」(12-13),徹底與過去分別。
D.適應:父母因戰爭過世,當接她住家中(非難民營),給她一個月的時間適應,走過悲傷(13)。
E.限制:重人道精神,限制「新郎」和「勝利者」的權力,守喪期一個月不得行房(13)。
F.責任:當新郎有一天改變主意,拒絕負婚姻責任,就要恢復她的自由,不可欺負、賣她為奴(14)。
B.但當時確實存在一夫多妻(可能兩位),但不普遍,卻衍生私心偏寵的問題。
C.本段15-17節,談「保護長子權益」,上帝看顧不受丈夫寵愛的妻子(如同雅各的妻:利亞)。(17所惡之妻,非指恨惡,乃是表達不被寵愛的程度)
B.情境: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」(18),指犯嚴重罪刑,且給機會,仍持續不改(特別自恃是長子,擁有繼承權,冒犯威脅父親)。
C.權柄:父母權柄是神所授與,不聽從父母就是藐視神,應受懲罰(違背第五誡)。
D.審問:「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」(19),律法保護人權,父母亦無權定兒子生死。(整個社會共同承擔,一起面對)
「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」(21),被懲治管教仍不聽從的兒子就被處死,嚴厲審判,讓人害怕,這是最後手段,說明要嚴肅看待第五條誡命。
A.對象:是犯該死之罪的罪犯(22),表示罪大惡極。
B.刑罰:應是用石頭打死,然後掛在木架上,為起嚇阻作用。
C.限制:避免因不當處理(留屍在外過夜,沒安葬),而使地受污染。
D.擔責:作法不當,玷污這地。到時百姓共同擔責,會一起受懲罰。
E.人道:避免對罪犯持續侮辱,另也考慮到罪犯家人的感受/避免持續傷害。
「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」(23),那是羞辱的記號,但基督為使我們脫離罪的咒詛,甘願犧牲走上十字架,真是何等恩典(加3:13)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5/23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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