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申命記第24章】
一、銘記在心(18、22)
「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。耶和華-你的上帝從那裏將你救贖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」(18),「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」(22)。
A.要紀念:神的救贖恩典,當心存感恩。
B.要記得:自己曾經苦過,而善待落在苦難中的人。
C.要記取:過去的失敗教訓,避免重蹈覆轍(9)。
二、聽而遵行(8、18、22)
「我怎樣吩咐他們,你們要怎樣遵行」(8),「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」(18、22)。
神透過申命記,規範行事為人的準則。使神的子民與世界分別,過立約子民的生活。
信,需要順服;聽,需要遵行;信仰需要活用與實踐。
三、人生抉擇(4、7、15、13)
「不可使…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」(4)、「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7)、「恐怕…罪便歸你了」(15)、「這在耶和華-你上帝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」(13)。
遵神吩咐而行,就把罪除去,除免除刑罰,更被神按讚稱許(13),蒙神賜福(19)。
在罪/世界/撒但,與義/聖靈/上帝之間,我們當謹慎選擇。
四、憐憫的神(17、19-21)
「寄居的和孤兒寡婦」(17、19、20、21),在神眼中都是一樣寶貴,被疼愛的。
「耶和華保護寄居的,扶持孤兒和寡婦,卻使惡人的道路彎曲」(詩146:9)。
「神在祂的聖所做孤兒的父,做寡婦的申冤者」(詩68:5)。
五、保護弱勢(1-4)
上帝基於保護不幸的女子,卻被猶太人誤解為鼓勵、同意休妻(可10:4)。需留意:
A.「不合理的事」(1):字義「赤裸的事」,應非犯姦淫(判死刑,而非休妻),而是放蕩不守婦道(使他羞恥、無法接受)。
B.「不喜悅她」(1):被惡意延伸為只要對她不滿(甚至小事),就可以隨意休妻。
(太19:3法利賽人問耶穌: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?)
C.「就可以寫休書…打發她離開」(1):原文沒有「就可以」,經文陳述事實,並非鼓勵。
D.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…可以去嫁別人」(1-2):女子取得休書很重要,是保護,並證明可以再嫁(證明第二段婚姻合法)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
E.「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」(4):第二段婚姻後,雖取得休書(3),可以再嫁,但不得重嫁第一任丈夫。
六、婚約神聖(太19:1-9)
耶穌如何回答法利賽人關於休妻的提問?(太19:1-9)
A.美好設計:神造男造女、二人成為一體。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
B.人的罪惡:因人心剛硬敗壞,為保護弱勢女子,避免更大傷害,摩西只好勉強允許休妻(太19:8)。
C.錯誤濫用:猶太人邪惡濫用這條例,只要心生不滿就隨意休妻,惹神憤怒。
D.明確限制:耶穌說若非淫亂則不得休妻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明令禁止,以保護婚約的神聖性。
七、恩典假期(5)
「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,可以在家清閒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快活」(5)。
上帝滿有恩典,為保護並建立新婚關係,明訂新婚者可免除兵役和勞役「在家清閒一年」。
除增進夫妻感情生活「快活」外,並負有傳宗接代,避免少子化的使命。
八、寬廣善待(6、10-13)
關於借貸的相關規定,可以檢視我們是寬廣仁厚?或貪婪無情?
A.憐憫精神:磨石為窮人生活必需,不可取走生活必需,否則就是「拿人的命作當頭」,會危害性命(6)。
B.尊重隱私:「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」(10),即使是債權人也不能威脅、侵犯他人的尊嚴、隱私與自主權(10-11)。
C.基本保障:「他若是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。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當頭還他…」(12-13),窮困人生活必需雖抵押,仍應獲得保障(債權人的道德責任)。
九、生命無價(7、16)
「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才待他,或是賣了他,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。這樣,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7)。
A.販賣拐騙:誘拐偷取的不是物件,乃是生命,使人陷入悲劇為奴隸,這是罪惡,神極為憤怒,必須嚴懲處死。
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;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」(16)。
B.避免報復:這條例在此為保護被判極刑的親屬(在此為弱勢),避免遭受害者的挾怨報復。
十、神必看顧(14-21)
A. 善心相待:「困苦窮乏的雇工…你不可欺負他。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…」(14-15),握有權力者不可詭詐搶奪弱者,應愛心善意對待,關懷照顧窮苦。
B.公平正義:「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」(17),寄居者、孤兒、和寡婦,雖為弱勢,仍有免被剝奪的權力。
C.應得權利: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下一捆,不可回去再取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…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…」(19-21),上帝保障弱勢,給予應得的權利。
這不是施捨,而是他們擁有「最後收割的權利」;慈愛的上帝,是他們永遠的家。 (門諾會美崙教會5/26每日靈修)
一、銘記在心(18、22)
A.要紀念:神的救贖恩典,當心存感恩。
B.要記得:自己曾經苦過,而善待落在苦難中的人。
C.要記取:過去的失敗教訓,避免重蹈覆轍(9)。
神透過申命記,規範行事為人的準則。使神的子民與世界分別,過立約子民的生活。
信,需要順服;聽,需要遵行;信仰需要活用與實踐。
遵神吩咐而行,就把罪除去,除免除刑罰,更被神按讚稱許(13),蒙神賜福(19)。
在罪/世界/撒但,與義/聖靈/上帝之間,我們當謹慎選擇。
「耶和華保護寄居的,扶持孤兒和寡婦,卻使惡人的道路彎曲」(詩146:9)。
「神在祂的聖所做孤兒的父,做寡婦的申冤者」(詩68:5)。
A.「不合理的事」(1):字義「赤裸的事」,應非犯姦淫(判死刑,而非休妻),而是放蕩不守婦道(使他羞恥、無法接受)。
B.「不喜悅她」(1):被惡意延伸為只要對她不滿(甚至小事),就可以隨意休妻。
(太19:3法利賽人問耶穌: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?)
D.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…可以去嫁別人」(1-2):女子取得休書很重要,是保護,並證明可以再嫁(證明第二段婚姻合法)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
E.「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」(4):第二段婚姻後,雖取得休書(3),可以再嫁,但不得重嫁第一任丈夫。
B.人的罪惡:因人心剛硬敗壞,為保護弱勢女子,避免更大傷害,摩西只好勉強允許休妻(太19:8)。
C.錯誤濫用:猶太人邪惡濫用這條例,只要心生不滿就隨意休妻,惹神憤怒。
D.明確限制:耶穌說若非淫亂則不得休妻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明令禁止,以保護婚約的神聖性。
上帝滿有恩典,為保護並建立新婚關係,明訂新婚者可免除兵役和勞役「在家清閒一年」。
除增進夫妻感情生活「快活」外,並負有傳宗接代,避免少子化的使命。
A.憐憫精神:磨石為窮人生活必需,不可取走生活必需,否則就是「拿人的命作當頭」,會危害性命(6)。
B.尊重隱私:「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」(10),即使是債權人也不能威脅、侵犯他人的尊嚴、隱私與自主權(10-11)。
C.基本保障:「他若是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。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當頭還他…」(12-13),窮困人生活必需雖抵押,仍應獲得保障(債權人的道德責任)。
A.販賣拐騙:誘拐偷取的不是物件,乃是生命,使人陷入悲劇為奴隸,這是罪惡,神極為憤怒,必須嚴懲處死。
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;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」(16)。
B.避免報復:這條例在此為保護被判極刑的親屬(在此為弱勢),避免遭受害者的挾怨報復。
B.公平正義:「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」(17),寄居者、孤兒、和寡婦,雖為弱勢,仍有免被剝奪的權力。
C.應得權利: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下一捆,不可回去再取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…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…」(19-21),上帝保障弱勢,給予應得的權利。
這不是施捨,而是他們擁有「最後收割的權利」;慈愛的上帝,是他們永遠的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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