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加拉太書3章15-29節】
一、律法/應許(15-18)
1. 約定有效:「弟兄們,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:雖然是人的文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」(15),人間的約定不能隨意更改;神與人簽訂的合約-神的應許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」(8),也不能隨意廢除,是永遠有效。
2. 指向基督:「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上帝並不是說『眾子孫』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『你那一個子孫』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」(16),基督是約的中心,也必透過基督,使約/應許得以成就。
3. 應許v.s.律法:「我是這麼說,上帝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」(17),神與亞伯拉罕立約(應許),比透過摩西頒佈的律法早430年,這應許絕不能因有律法,而落空/廢除。
4. 如何成就?「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」(18),應許不落空,但如何成就?由上帝決定。誰能承受產業/得著祝福?不是靠遵行律法,而是領受恩典-上帝應許賞賜給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和信心子民-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。
二、律法/應許(19-20)
1. 律法目的?「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?…」(19),保羅自問自答,律法在應許之後來到,也不能使應許失效,那要律法何用?
2. 叫人知罪:「…原是為過犯添上的…」(19),律法是要顯明罪惡/過犯。「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」(羅3:20),「哪裏沒有律法,那裏就沒有過犯」(羅4:15),「沒有律法之先,罪已經在世上;但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」(羅5:13)。
3. 何時結束?「…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…」(19),等到應許的後裔-基督來到(16),律法指出過犯的任務便告終結。(律法是要引我們到基督面前)
4. 如何設立?「…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」(19),律法乃是神的使者經中保/摩西之手頒佈的。
5. 神的恩典:「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;上帝卻是一位」(20),中保是面對雙方,必須雙方都滿足律法/合約的要求。但應許卻是單方面,是神自行決定將恩典賜下。
三、律法功用(21-23)
1. 彼此對立?「這樣,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?斷乎不是!…」(21),律法和應許確實不同,但並非對立。
2. 反面敘述:「…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」(21),保羅講一件不可能的事-若律法能使人得生命(果),則「義」就從律法而出(因)。「若」…答案就是「不可能」。但律法讓我們看到不能/無能為力/無路可走,因而指向應許(基督),如此看來,難道律法和應許是對立嗎?
3. 圈在罪裡:「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,使所應許的(福)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」(22),律法的作用是把人圈在罪裡不能自拔/無力逃脫;除非「相信」耶穌基督,才能得著所應許之福。
4. 律法看守:「但這(因)信(得救的理)還未來以先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」(23),面對律法(叫人知罪),我們如囚犯被關在看守所,不得自由,要等到「真道顯明」-因「信」稱義。
四、引向基督(24-25)
1. 律法功用:「這樣,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…」(24),律法像是啟蒙老師,讓我們面對絕望/無路可走,而指引我們找到應許/基督。
2. 因信稱義:「…(引我們)到基督那裏,使我們因信稱義」(24),律法告訴我們:世人都犯了罪,無法靠自己努力,而需要透過「相信」得以稱義,得到救恩。
3. 脫離罪惡:「但這(因)信(得救的理)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」(25),應許取代律法,基督赦免罪惡。相信耶穌,我們就不受師傅/律法管束,律法便失去效用。
五、披戴基督(26-29)
1. 神的兒女:「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」(26),因信耶穌,不分國家/種族/性別…都成為神的兒女,主內一家了。
2. 披戴基督:「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」(27),「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,穿上了新人…正如造他主的形像」(西3:9-10),有新的生命,成為新造的人。
3. 主內一體:「並不分猶太人、希臘人,自主的、為奴的,或男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」(28),不分種族(猶太人/希臘人)、社會地位(老闆/工人)、性別(男/女),都披戴基督,「不分…都成為一」,在主裡合為一體。
4. 屬於基督:「你們既屬乎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」(29),因為「相信」,成為屬基督的人,承受上帝給亞伯拉罕應許之約,得永恆的祝福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3/25每日靈修)
一、律法/應許(15-18)
2. 指向基督:「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上帝並不是說『眾子孫』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『你那一個子孫』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」(16),基督是約的中心,也必透過基督,使約/應許得以成就。
3. 應許v.s.律法:「我是這麼說,上帝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」(17),神與亞伯拉罕立約(應許),比透過摩西頒佈的律法早430年,這應許絕不能因有律法,而落空/廢除。
4. 如何成就?「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」(18),應許不落空,但如何成就?由上帝決定。誰能承受產業/得著祝福?不是靠遵行律法,而是領受恩典-上帝應許賞賜給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和信心子民-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。
二、律法/應許(19-20)
2. 叫人知罪:「…原是為過犯添上的…」(19),律法是要顯明罪惡/過犯。「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」(羅3:20),「哪裏沒有律法,那裏就沒有過犯」(羅4:15),「沒有律法之先,罪已經在世上;但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」(羅5:13)。
3. 何時結束?「…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…」(19),等到應許的後裔-基督來到(16),律法指出過犯的任務便告終結。(律法是要引我們到基督面前)
5. 神的恩典:「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;上帝卻是一位」(20),中保是面對雙方,必須雙方都滿足律法/合約的要求。但應許卻是單方面,是神自行決定將恩典賜下。
三、律法功用(21-23)
2. 反面敘述:「…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」(21),保羅講一件不可能的事-若律法能使人得生命(果),則「義」就從律法而出(因)。「若」…答案就是「不可能」。但律法讓我們看到不能/無能為力/無路可走,因而指向應許(基督),如此看來,難道律法和應許是對立嗎?
3. 圈在罪裡:「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,使所應許的(福)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」(22),律法的作用是把人圈在罪裡不能自拔/無力逃脫;除非「相信」耶穌基督,才能得著所應許之福。
4. 律法看守:「但這(因)信(得救的理)還未來以先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」(23),面對律法(叫人知罪),我們如囚犯被關在看守所,不得自由,要等到「真道顯明」-因「信」稱義。
四、引向基督(24-25)
2. 因信稱義:「…(引我們)到基督那裏,使我們因信稱義」(24),律法告訴我們:世人都犯了罪,無法靠自己努力,而需要透過「相信」得以稱義,得到救恩。
3. 脫離罪惡:「但這(因)信(得救的理)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」(25),應許取代律法,基督赦免罪惡。相信耶穌,我們就不受師傅/律法管束,律法便失去效用。
五、披戴基督(26-29)
2. 披戴基督:「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」(27),「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,穿上了新人…正如造他主的形像」(西3:9-10),有新的生命,成為新造的人。
3. 主內一體:「並不分猶太人、希臘人,自主的、為奴的,或男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」(28),不分種族(猶太人/希臘人)、社會地位(老闆/工人)、性別(男/女),都披戴基督,「不分…都成為一」,在主裡合為一體。
4. 屬於基督:「你們既屬乎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」(29),因為「相信」,成為屬基督的人,承受上帝給亞伯拉罕應許之約,得永恆的祝福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3/25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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