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0年 一起渴慕親近神)
6/26忠勇靈修 申命記第24章 (圖片借用)
■靈修筆記
1. 銘記在心
「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」(18、22)。
A. 記念過去神的救贖恩典,要心存感恩。
B. 要記得自己曾經苦過,而善待落在苦難中的人。
C. 要記取過去的失敗教訓,避免重蹈覆轍(9)。
2. 聽而遵行
「我怎樣吩咐…你們要怎樣遵行」(8、18、22)。神透過申命記,規範行事為人的準則。使神的子民與世界分別,過立約子民的生活。信,需要順服;聽,需要遵行,信仰需要活用、實踐。
3. 人生抉擇
「不可使…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」(4)、「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7)、「恐怕…罪便歸你了。」(15)、「這在…上帝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」(13)。遵神吩咐而行,就把罪除去,除免除刑罰,更被神按讚稱許(13),蒙神賜福(19)。在罪/世界/撒但,與義/聖靈/上帝之間,我們當謹慎選擇。
4.憐憫的神
「寄居的和孤兒寡婦」(17、19、20、21),在神眼中都是一樣寶貴,被疼愛的。「耶和華保護寄居的,扶持孤兒和寡婦,卻使惡人的道路彎曲。」(詩146:9)。「神在他的聖所做孤兒的父,做寡婦的申冤者。」(詩68:5)
5. 保護弱勢
上帝基於保護不幸的女子,卻被猶太人誤解為鼓勵、同意休妻(可10:4)。需留意:
A. 「不合理的事」(1):字義「赤裸的事」,應非犯姦淫(判死刑,而非休妻),而是放蕩不守婦道(使他羞恥、無法接受)。
B. 「不喜悅她」(1):被惡意延伸為只要對她不滿(甚至小事),就可以隨意休妻。(太19:3法利賽人問耶穌: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?)
C. 「就可以寫休書…打發她離開」(1):原文沒有「就可以」,經文陳述事實,並非鼓勵。
D. 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…可以去嫁別人」(1-2):女子取得休書很重要,是保護,並證明可以再嫁(證明第二段婚姻合法)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
E. 「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」(4):第二段婚姻後,雖取得休書(3),可以再嫁,但不得重嫁第一任丈夫。
6. 婚約神聖
耶穌如何回答法利賽人關於休妻的提問?(太19:1-9)
A. 美好設計:神造男造女、二人成為一體。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
B. 人的罪惡:因人心剛硬敗壞,為免更大傷害,保護弱勢女子,摩西只好勉強允許休妻(太19:8)。
C. 錯誤濫用:猶太人邪惡濫用這條例,只要心生不滿就隨意休妻,惹神憤怒。
D. 明確限制:耶穌說若非淫亂則不得休妻,否則便是犯姦淫。明令禁止,以保護婚約的神聖性。
7. 恩典假期
上帝滿有恩典,為保護並建立新婚關係,明訂新婚者可免除兵役和勞役一年(5)。除增進夫妻感情生活外(5快活),並負有傳宗接代的使命(5一年)。
8. 神必看顧
關於借貸的相關規定,可以檢視寬廣仁厚或貪婪無情:
A. 憐憫精神:磨石為窮人生活必需,不可取走生活必需,否則會危害性命(6)。
B. 尊重隱私:即使是債權人也不能威脅、侵犯他人的尊嚴、隱私與自主權(10-11)。
C. 基本保障:避免壓力過重,窮困人生活必需品(雖抵押)應獲得保障(12-13債權人的關懷和道德責任)。
D. 善心相待:握有權力者不可詭詐搶奪弱者,應愛心善意對待,關懷照顧窮苦(14-15)。
E. 公平正義:寄居者、孤兒、和寡婦,雖為弱勢,仍有免被剝奪的權力(17-18)。
F. 應得權利:上帝保障弱勢,給予應得的權利(不可…要留給…)(19-21),這是上帝保留、歸給、屬於他們的(擁有權)。這不是施捨,而是他們擁有「最後收割的權利」(慈愛的上帝,是他們永遠的家)。
9. 生命無價
誘拐偷取的不是物件,乃是生命,使人陷入悲劇為奴隸,這是罪惡,神極為憤怒,必須嚴懲(7)。
10. 自己擔責
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;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。」(16)。這條例在此為保護被判極刑的親屬(在此為弱勢),避免遭受害者的挾怨報復。
■回應
神阿,求您改變我,賜我一顆憐憫仁慈的心,效法您對患難困苦者的愛與關懷。奉主耶穌的名求,阿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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