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約翰福音18章28節】
透過對照四卷福音書,重建歷史現場:
無辜受審第三回合:受審於公會(路22:66-71;太27:1-10;可15:1)一、猶太公會
A.羅馬授權:猶太公(議)會是羅馬政府授權處理宗教事務、審判民事及少部分刑事案件。若觸及國家重要法律則需交由羅馬政府官員處理(無權處死)。
B.公會議士:公會主要是由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組成,共71人(全都是男性),他們被稱為議士(可15:43,路23:50)。
C.組成人員:1位大祭司(政府委任、任期一年,可連任)、24位祭司長(代表聖殿,主要是親羅馬的撒都該人)、24位長老(代表平民,但仍是有錢人有影響力的人)、22位文士(代表律法,主要是不走政治,受百姓歡迎的法利賽人)。
二、送交巡撫(28)
B.公會決議:「一到早晨,祭司長和長老、文士、全公會的人大家商議」(可15:1),為自身的利益/影響力,敵視耶穌。
C.交彼拉多:「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,那時天還早…」(約18:28),「就把他捆綁解去,交給巡撫彼拉多」(太27:2,可15:1),指在公會受審後(第三回合),移送羅馬巡撫審訊(第四回合)。
D.無權處死:為何送交巡撫?因猶太人將耶穌定罪(太27:3),但「沒有殺人的權柄」(約18:31)。公會無處決權,仍須交由羅馬巡撫處置。
三、後悔莫及
A.猶大後悔:「這時候,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」(太27:3),猶大一失足成千古恨,但有悔無改。最後選擇自殺,留下永遠的汙點(太27:3-10)。
B.退還贓款:「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」(太27:3),地上的金錢,帶不進永恆。
C.自認有罪:「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」(太27:4),猶大能自責/承認有罪,還算是不錯。但悔改=後悔+改變,猶大有「悔」,卻無「改」,可惜了。
D.自擔己罪:「他們說: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?你自己承當吧」(太27:4),祭司長和長老立刻撇清合作關係,指猶大才是兇手。
四、猶大吊死
A.可憐結局:「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,出去吊死了」(太27:5),用自己的方法,尋死能解決問題嗎?那不是出路,改變才是。(彼得三次不認主,後來改變成為門徒之首)
C.預言應驗:「這就應了先知耶利米的話說:『他們用那三十塊錢,就是被估定之人的價錢,是以色列人中所估定的,買了窯戶的一塊田;這是照著主所吩咐我的」(太27:9-10)。耶利米確實有買一塊田(耶32:6-9),但本段經文引自撒迦利亞書11章12-13節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9/05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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