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出埃及記第22章】
一、本章內容
1. 財產損害與賠償的規定(1-15)
 2. 性倫理與尊重婚姻(16-17)
 3. 保持宗教與屬靈純潔(18-20)
 4. 社會公義與憐憫的實踐(21-31)
  
二、思考/應用
1. 偷竊處理
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」(1-4)
 這是關於偷竊牛羊的處理(1-4),奪取他人權益,要承擔後果,負起賠償的責任。若偷竊之物還在則加一倍賠還(4),若變賣則多倍賠償(1),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,若賠不起則需被賣為奴抵罪(3)。
關於防盜的自我防衛界線,也有一定的規範,可以自我保護,但不許過度報復。若失主在夜間(視線不清)誤殺賊則無罪(2);若在白天殺了賊(視為謀殺)則需擔罪(3)。
 
2. 損害賠償
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」(5-6)
 兩種情況:放牧牛羊破壞他人田產(5);點火燒荊棘,火勢蔓延燒毀鄰舍農作(6)。雖然都不是故意的疏失,仍要負起責任賠還損失,而且是要拿最好的賠償。人難免犯錯,但必須勇於負責。這是社會公義,也為修復關係、帶來和諧。當然神不同意藉口脫罪;也不允許暴力相向。
 
3. 忠於所託
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(看看)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」(7-8)
 受託看守有其責任,捉到盜賊,賊需加倍賠償(7),若抓不到,需釐清責任,先看受託人是否監守自盜。接受人的委託,就有責任;這是一份信任,應當守護。因此當在神和人面前表明誠實,避免私自暗中侵佔。
 
4. 公義審判
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」(9)
 針對物品所有權的糾紛,當尋求公義的審判,以維護社會正義和恢復秩序。若有罪,則加倍賠償;若無罪,則應還人清白。
 
5. 受託責任
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若被(野獸)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」(10-13)
 若受託之牲畜死傷不見(沒有證據,但非被盜),或有證據顯示是被野獸咬死,非人為故意(13),則受託人無需賠償(10-11)。若受託人沒有盡責守護,讓牲畜被竊賊偷走,受託人應當承擔疏忽的責任,需賠償損失(12)。從律法看到公義與憐憫,需釐清責任歸屬,並負起應負的責任。
 
6. 借/租賠償
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(14-15)
 若是無償借用,物品損壞時,需負起賠償責任;但若主人也在場(監管),則無須賠還。
若是付費租借雇用(應包含損壞的風險),物品雖有損傷,也無須賠還。
誠信很重要,即使不是偷竊,只要使用他人物品,無論借或租,都應負起責任。
 
7. 傷心無奈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」(16-17)
 律法不贊成婚前性行為,女子貞節會影響到家庭尊嚴與婚姻前途。早期女子未出嫁,視為父家財產。少女受辱,女子父親有權決定是否出嫁。若女方父親同意出嫁,男方必須接受娶她為妻;若女方拒絕嫁女,則男方應負賠償責任(聘禮)。(這律法也關係到負起責任與補償)
  
8. 道德敗壞
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」(18-20)
 這是沉重的經文,迦南各族道德敗壞,神提醒以色列人當留心避免。行邪術、與獸行淫、拜偶像(甚至獻人祭),都為神所憎怒。以色列是聖潔的子民,這幾項惡行不單是道德問題,這些污染會危害民族存續及與神的關係。(新約,耶穌帶來十架救贖恩典,人可藉認罪悔改重拾新生與盼望)
  
9. 憐憫孤苦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」(21-24)
 「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(若是沒有)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」(25-27)
 上帝是憐憫孤兒寡婦及貧苦人。我們也當存憐憫的心,善待寄居、孤兒寡婦和貧窮人,不可虧負苦待,不要忽略他們的呼聲,當將心比心、感同身受。神是有恩惠憐憫、垂聽禱告的神(23、27),祂必伸手幫助,也必審判報應。
 
10. 成為聖潔
「不可毀謗上帝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你要從你莊稼中的(穀)和(酒)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你牛羊(頭生的)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」(28-31)
 不可毀謗神,和地上的領袖,這是對神的敬畏和神所設立秩序的尊重(28)。
不可吃不潔之物,在飲食上分別為聖,也為防疫、健康和衛生(31)。
並獻上初熟的上好美物感謝神,表示生命歸屬主、一切從神而來,立志作聖潔子民(29-30)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0/28每日靈修)
一、本章內容
1. 財產損害與賠償的規定(1-15)
二、思考/應用
1. 偷竊處理
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」(1-4)
關於防盜的自我防衛界線,也有一定的規範,可以自我保護,但不許過度報復。若失主在夜間(視線不清)誤殺賊則無罪(2);若在白天殺了賊(視為謀殺)則需擔罪(3)。
2. 損害賠償
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」(5-6)
3. 忠於所託
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(看看)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」(7-8)
4. 公義審判
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」(9)
5. 受託責任
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若被(野獸)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」(10-13)
6. 借/租賠償
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(14-15)
若是付費租借雇用(應包含損壞的風險),物品雖有損傷,也無須賠還。
誠信很重要,即使不是偷竊,只要使用他人物品,無論借或租,都應負起責任。
7. 傷心無奈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」(16-17)
8. 道德敗壞
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」(18-20)
9. 憐憫孤苦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」(21-24)
10. 成為聖潔
「不可毀謗上帝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你要從你莊稼中的(穀)和(酒)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你牛羊(頭生的)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」(28-31)
不可吃不潔之物,在飲食上分別為聖,也為防疫、健康和衛生(31)。
並獻上初熟的上好美物感謝神,表示生命歸屬主、一切從神而來,立志作聖潔子民(29-30)。
(門諾會美崙教會10/28每日靈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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