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0-27

【出埃及記第21章】

【出埃及記第21章】
一、本章內容
1. 僕人的律例(1-11)
2. 兇殺與傷害的條例(12-27)
3. 牲畜傷人的責任(28-36)
 
二、思考/應用
1. 善心待人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(1-2)
奴隸制度確實存在,神不是鼓勵,而是要使制度更完善,提醒善心對待奴婢的重要。律法不是要壓制人,反倒是要憐憫保護弱勢。以色列人曾在埃及為奴,神藉此提醒他們要以同理心待人。六年勞役,第七年可獲得自由釋放。當你擁有權力,不可貪心濫用,反倒要善用以恩慈待人。當你在落難時,也別忘記即使是最卑微的人,神仍會預備出路。
 
2. 尊重安息
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(2)
神設立安息年制度,不只是人也包括土地,希伯來奴隸也有權享受。工作六年,第七年無償恢復自由。人要學習節制與休息,並承認一切都出於神的恩典,既是恩典,就不是靠自己的努力。神不允許人永遠被壓迫,神要我們給人喘息的機會,這就是「第七年的恩典」。
 
3. 愛與忠誠
「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』。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」(3-6)
聖經尊重奴隸與主人各自的權益。神給奴僕「自由出去」的權利,但若奴僕卻選擇留在愛裡(愛主人和妻兒),可以選擇公證+穿耳洞(表示屬於主人),則可以和家人永遠留下來服事主人。真正的服事是因為「愛」,而不願意離開,當時「穿耳洞」是一種身份的印記,永遠忠誠歸屬於主人。
 
4. 保護女性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(7-11)
當時女性地位低下,因此神特別頒佈律法保護女性及弱勢,不容弱勢遭剝削壓迫。主人對待婢女要誠信,不可詭詐欺騙,若收她為媳婦,就當以女兒般對待。若另娶,也不可減少她的權益(食、衣、性)。若無法如此善待婢女,她就有權恢復自由之身、無條件可以離開。(別忘記神憐憫心腸,祂是孤兒寡婦的神!)
 
5. 處理衝突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(殺人),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」(12-14)
十誡主張不可殺人,這是基本原則(20:13),但人際相處悲劇難免,因此在司法審判中,如何彰顯神的公義與憐憫,格外要緊。首先,蓄意殺人,必治死償命。其次,若非蓄意致死(誤殺),則可以逃到「逃城」,以釐清責任歸屬,等待公正審判。第三,屬謀殺/預謀殺人,即使進入逃城,也必處死。總之,悲劇已經發生,如何查清事實真相、阻止惡意報復,恢復社會秩序與信心,格外要緊。
 
6. 恩典逃城
「人若不是埋伏著(殺人),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」(13-14)
神設立逃城和祭壇,是恩典憐憫和保障的機制,以等待公正的審判。若意外致死(上帝交在他手裡),神設立逃城作為避難所,讓他免於被報仇追殺,可以等待公正審判。但若是蓄意謀殺者,仍當受應有的報應制裁。這樣可以兼顧公義與慈愛,避免無止境的冤冤相報,也給無心犯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。十字架是避難所,是公義與慈愛的交會,這不是縱容犯罪,乃是願人來到基督十架前,被保護、醫治和恢復。
 
7. 尊敬父母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(1517)
毆打、咒罵父母,都應受嚴厲懲戒。舊約律法為維護社會秩序,對不敬父母與叛逆的行為,確實給予嚴懲。新約強調子女當尊敬孝順父母、父母也不要惹兒女的氣。和諧的家庭關係,彼此溝通、減少衝突是父母和孩子都得一起努力的目標。現代家庭有很多的傷害、陰影、裂痕,求主保護、憐憫、安慰和醫治。相信在基督裡,衝突可以化解、關係可被修復,一切可以重新開始。
 
8. 懲罰暴行
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躭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」(18-19)
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」(20-21)
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」(22)
「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(23-25)
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(26-27)
(1)過失傷害:打人致傷但能復原,施暴者不被判死;但需賠償無法工作的損失,並負擔醫藥費用。(18-19)
(2)奴僕之死:若主人對僕婢用刑過度,導致當場死亡,主人必須受刑;若幾天後才死,則不受刑。(20-21)
(3)傷害孕婦:若起爭執導致孕婦墮胎但母體無大害,施暴者應照丈夫的要求,依審判官所定受罰。(22)
(4)比例刑法:過失傷害的基本原則,是按傷害程度,依比例原則執行。如以命償命、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(23-25)
(5)傷害奴僕:若暴力傷害,使奴僕的眼、牙或身體受傷,奴僕可因此得自由釋放。(26-27)
 
9. 律法精神
本段指出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,及民事賠償原則(18-27)。當傷害發生,如何維護公平正義,又不讓悲劇無限擴大,並不容易。
(1)公義/慈愛:律法要保護受害者,也要區分是否蓄意犯罪,這彰顯神的公義與憐憫。
(2)保護弱勢:律法特別關心孕婦及奴僕等弱勢群體的處境,以免遭受不公平的對待。
(3)限制報復:律法制訂傷害依比例原則懲處,限制私刑和無止境的報復。
(4)動機/結果:律法依犯罪的動機(蓄意/意外)和結果(受傷/死亡),訂出該承擔多少責任。
教會不可替代司法,遇暴力衝突當以保護受害者為優先,並尋求司法公權力協助。
 
10. 責任歸屬
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罰他贖()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」(28-32)
「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」(33-34)
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
(35-36)
(1)承擔責任:當傷害發生,牛主(28)或井主(34)都有責任,不可推的一乾二淨。
(2)裁罰依據:依是否知情、動機(蓄意或無意)、作為(有無防範措施),成為審判依據。
(3)釐清責任:若是單純意外,牛主無罪;若明知危險卻疏忽縱容,牛及牛主都需償命。
(4)以銀代贖:但律法也允許「賠錢贖命」,這並非免責,而是承擔責任,是犯錯的代價。
(5)正本清源:避免傷害侵權….要從源頭做起,要改變的是人心,別讓神傷透腦筋。
(6)盡力修復:當傷害已經發生,該勇敢面對錯誤,盡力補償、修補、道歉、重建與恢復。

(門諾會美崙教會10/27每日靈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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